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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中国专*年费的几个注意事项,提供专*申请服务 |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为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这个规则想必专利申请人都会知晓,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则,在结合其他专利程序一同进行时,稍微不注意可能就会产生多余的费用或者使专利权置于危险的境地。
让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在缴纳中国专利年费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专利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根据审查指南6.7.3 中(1)的规定,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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